3)第69章_宋氏家族全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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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款,应即撤销作废,而适应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。”

  随后,宋子文又代表政府先后同挪威、比利时、意大利。丹麦、葡萄牙、荷兰、英国、瑞典、法国、西班牙等国缔结了《友好通商条约》或新的《关税条约》。

  在此期间,宋子文规定:凡进口货物均分为7类,按类别分别做纳不同的税率,以7.5%为起点。1928年最高到值百抽27.5%。到1933年5月,南京政府再次修改税率时,最高税额已达80%。长期以来,中国关税款一直是交给外国在华银行储存和保管的,并且由外国银行经手外债的还本付息事宜。自1932年3月1日起,海关税款全部集中存人中央银行,而且由中央银行经手外债还本付息业务。除去偿还外债的税款,剩余的归南京政府自由支配。于是,关税成为当时南京政府的最大税源,超过总收人的一半左右。例如1932年关税收人是3.88亿元,除去偿还外债2亿多元,还有1亿多元可由南京政府自由支配使用。

  关税的解决,使宋子文充满信心。

  宋子文的第二刀便是改革盐业统税。中国的海岸线之长约占国界线的三分之二;再加上中国是个大国,耗盐量巨大。故盐业收人早在封建社会即是政府的重要收人。而自民国以后,盐政与厘金、资本税同称为中国的三大恶税之一。

  盐政诸弊,为首的是包商制度。其制度的最大弊害是,它使少数盐商凭一点租资,把千百万人的食盐权利独握在手,并借此中饱私囊。仅此一项,每年国家财政收人即损失亿万之巨。

  当年和包商制度关联的是分区和引岸制度。所谓分区,是指当时全中国在盐务上分两淮、四川、东三省、两浙、长芦。山东、两广、河南、福建。云南、甘肃等12个地区。各区所产的盐,不得到他区销售,一个地区销售的盐,必须由某一包商从某一指定盐场运输,否则即视为私盐。所谓引岸,是指那些不产盐的销盐地区,像湘岸、鄂岸、皖岸等,这些地区销盐也要由某一指定盐包商运来,否则也视为私盐。当时,各盐场的生产条件不一,盐的成本也不一样。照理讲,产盐区和比较便利的地方,人民应该吃到质优价廉的食盐,可是由于分区和引岸制度,许多地区的人民只能吃质次价高的劣盐。

  盐政之弊,是盐务稽核所的存在。盐务稽核所成立于袁世凯统治时期,是为偿还外国借款而成立的;以中方为总办,以洋人为会办,实际权力掌握在外国人手中。开始,盐务稽核所只管稽核造报,后来,其权力扩充到发给引票、编制报告、征存盐税、签支盐税、收放盐斤,成为中国盐政的主管机关。当年孙中山曾经痛骂盐务稽核所一帮人“无恶不作”。

  国民党政权统治之初,上述盐税中存在的弊端,不只为舆论所垢病,同时也影响了南京政府的财政收人。作为主管税制改革的财政部长宋子文,亦自有他关于盐税改革的思路。在1928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,她提出就场征税为整理盐税的突破口,随后他在《训政时期施政纲领》中,又提出统一收人、统一税率、整理场产、推广销运等四点改革建议。

  并且宋子文应舆论的一致呼吁,明确提出废除包商制。

  宋子文废除包商,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大困难。一方面,官商结合,并且官、商还与兵匪勾结,严重干扰盐税改革。另一方面,当时南京政府刚成立,百废待兴,财政奇窘,在实际上也没有充足的美金以取代盐商来负责食盐的运销。因而在1931年6月30日新《盐法》公布后,虽然明确规定“盐就场征税,任人民自由买卖,无论何人不得垄断”。但在全国大多数地区,包商仍然存在。据统计,1932年,仅撤销了江浙地区18县的包商;1933年,又废除了山东地区4县的包商,其余则仍旧沿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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